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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匿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2014年9月19日 修改:2014年10月15日 所属分类:新闻中心 访问统计:13394
新规则下获证组织如何顺势而为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解读
单欣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综合管理部
为规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健康发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为此,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总经理黄金夫和管理者代表吕福满的策划下,组织中心各职能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共同对《规则》进行了学习和研讨,参照《规则》的要求,对中心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补充和完善。鉴于《规则》中的要求涉及到中心和各获证组织两个层面,后续实施过程中需要各获证组织的支持和配合,现将中心对《规则》相关要求的理解告知各获证组织,以便配合我们的工作。
新《规则》既起到规范认证机构认证活动的目的,又有助于获证组织了解认证审核的全过程,是站在顾客的角度来评价认证机构认证服务的质量,因此各获证组织有必要了解《规则》中的要求。新规则中与获证组织要求有关的内容:
●适用范围
本规则虽写明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但不仅仅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的获证组织,也同样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获证组织。
●提交认证申请过程
在关注《规则》
★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
(1)认证申请书,包括申请组织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2)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党政机关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若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活动,应附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适用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所涉及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5)多场所活动、活动分包情况。
(6)质量管理体系手册及必要的程序文件。
(7)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清单。
(8)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9)其他与认证审核有关的必要文件。
●签订认证合同或复评时延用认证合同过程
应关注《规则》
在实施认证审核前,认证机构应与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认证合同,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组织获得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承诺。
(2)申请组织对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承诺。
(3)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
①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②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③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④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质量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⑤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申请组织承诺获得认证后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擅自利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
(5)拟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范围。
(6)在认证审核及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各次监督审核中,认证机构和申请组织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及违约条款。
●暂停证书的过程
《规则》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6)主动请求暂停的。
(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撤销证书的过程
应关注《规则》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6)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
(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综上所述,认监委出台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是指导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的强制性要求,也为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了依据。具体来说,认证机构在开展认证活动过程中如有与《规则》要求不一致的地方,都会导致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为理由,对认证机构进行处罚。因此,请各获证组织高度重视此文件,在开展认证过程中遵照此文件的规定执行。
固体废物管理基础知识
刘静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审核部副经理
CNAS-CC121《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及认证的能力要求》于
为帮助中心EMS审核员更好的学习、掌握环境管理相关知识,提高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能力,中心于2014年2月组织了对全体审核员的视频培训,现将视频培训中“向土地的排放”相关内容编撰整理,以供参考。
●CNAS-CC121的专业知识要求
CNAS-CC121中6.2条款对审核组具备专业知识要求:
6.2 向土地的排放
向土地排放固体或液体的情况,可能来自于物理的、化学的或生物的过程;产品的生产或处置过程;提供服务的过程;或者来自于自然灾害或意外情况。这些排放通常通过物理法(如淤泥收集器、压力水管)、自然法(如堆肥)或化学处理法(一级、二级或三级),以及生物修复(植物的、厌氧的)等方法予以控制。
具有向土地排放的知识,包括但不限于:重金属、多环芳烃(PAH)、石油产品、卤代烃、杀虫剂、除草剂以及动物废弃物。
具有用于控制向土地排放的技术知识,例如初级的或二级的隔离装置(围堰)和扩散(土地吸收率)。
具有与向土地排放相关的水及土壤的监视、测量和分析技术的知识。
●向土地排放的固体废物基本知识
(1)固体废物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固体废物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其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其原有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体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包括垃圾、炉渣、废制品、破损器皿、残次品、动物尸体、变质食品、人畜粪便,以及从废气、废水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污泥等。在我国,还包括不能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不能排入大气的置于容器的气态废物,多半具有较大危害性。
(2)固体废物的来源。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各生产环节中被抛弃或放弃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废物以及人们生活中排放的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液态物质(见图1)。
固体废物性质与生产力发展具有内在关系(见图2)。
(3)固体废物的特征。固体废物具有如下五个特性:
①时间特征——固体废物产生的必然性。
随时间推移,任何物质最终都将变成废物。产品经过使用、消耗或超过一定期限后都将变为废物。以美国为例,投入使用的食品罐头盒、饮料瓶等的寿命平均只有几周;家用电器和小汽车平均为7~10年,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但经过数十年至数百年也将变成废物。
“废物”仅仅相对于目前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条件,今天的废物,明天就可能是资源。
②空间特征——“放错地点的原料”。
“废物”仅仅相对于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而并非在所有过程或所有方面都没有使用价值。如粉煤灰是火力发电厂燃煤粉锅炉排出的工业废渣,可作为生产加气混凝土的原料,还可用于合成肥料、废水,废气的絮凝剂等。
③无主性。被丢弃后,不再属于谁,故找不到具体负责者。
④分散性。散布在各处,需收集。
⑤危害性。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不便,危害人体健康。
(4)固体废物分类。按化学性质,固体废物可分为有机固体废物及无机固体废物二类;按污染特性,固体废物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及放射性固体废物;按来源,固体废物可分为工矿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及其它固体废物;按形态,固体废物可分为固态、半固态、容器中的液态或气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固体废物分为三类: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矿渣、金属、塑料、化学药剂、沥青等。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厨余物、废纸、塑料、玻璃、瓷片、粪便、废旧家具、电器、庭院废物等,农村生活垃圾还包括稻壳、根茎、落叶、禽畜粪便等。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化学药剂、废弃农药、炸药、废油、废酸碱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判定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为危险废物: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易爆性、反应性、腐蚀性、传染性、浸出毒性等特性。对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主要包括:
★易燃性:在常温下,经机械摩擦、吸湿或自发化学变化具有着火倾向,在加工过程会发热,或在点火时燃烧剧烈而持续,以致管理期间会引起危险的固体废物均属于易燃性固体废物。目前,多数国家规定闪点低于
★浸出毒性:浸出毒性是固态的危险废物遇水浸沥,其中有害的物质迁移转化、污染环境,浸出的有害物质的毒性。依据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用规定方法对废物进行浸取,在浸出液中若有一种或几种以上有害成分,其浓度超过限定标准,即具有浸出毒性的有害废物,如铬渣、铍渣。
★腐蚀性:腐蚀性固体废物通常是指那些对生物接触部位的细胞组织产生损害,或对装载之容器产生明显腐蚀作用的废物。依据GB5085.1-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固体废物腐蚀性鉴别标准为pH≤2.0或pH>12.5。
★化学反应性:固体废物代表性样品有如下性质之一者均属有化学反应性的固体废物。
——在常温、常压下,无爆震引发即易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或爆炸反应。
——遇水形成潜在的爆炸性混合物。
——与水或稀酸、稀碱溶液混合即产生有毒气体(如硫化氢、氰化氢、砷化氢、乙炔等)、蒸气与臭味。
——在强烈引发源或密闭条件下加热以及与水反应能发生爆炸。
由于该类有毒有害固体废物的复杂性与分折方法的多样性,目前国内外尚未制定此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依据GB5085.2-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对小白鼠(或大白鼠)经口灌胃进行实验,经过48小时,死亡超过半数者,则该废物是具有急性毒性的危险废物。
★放射性:含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物,国家另有规定。
从各类发生源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见附表。
(5)固体废物的污染途径。固体废物对人的危害途径见图3。固体废物特别是有害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不当,能通过以下途径危害人体健康。
★侵占土地、污染土壤:每堆积1万吨废渣约需占用
★污染大气:扬尘,反应产生有害气体和恶臭(二氧化硫、二英、臭气)、填埋沼气、焚烧二英等。
★污染水体:倾倒淤塞、污染地面水、渗滤液污染地下水、海洋污染。
★传染疾病和影响人类健康:滋生鼠、蝇等。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白色垃圾等视觉污染。
固体废物的污染特性:
★数量巨大、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散布在各处,需收集。
★滞留期久、危害性强:固体废物不具有流动性,难以扩散迁移,难以通过自然界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途径进行稀释、降解和净化。“自我消化”过程是长期的、复杂的和难以控制的。
★双重性:处理过程的终态,污染环境的源头,如一些有害溶质和悬浮物,通过治理最终被分离出来成为污泥或残渣,但这些“终态”物质中的有害成分,在长期自然因素作用下,又会转入大气、水体和土壤,成为大气、水体和土壤环境的污染“源头”。
(6)固体废物管理原则。处理好固体废物,需从两方面着手:控制好“源头”,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理好“终态物”,防治固体废物污染(见图4)。
①废物管理的“三化”原则:
★减量化:通过预防减少或避免源头的废物产生量。
★资源化:对于源头不能削减的废物和消费者产生的废物加以回收、再使用、再循环,使它们回到经济循环中去。
★无害化:对于不能避免产生和回收利用的废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减少其量和毒性,然后在先进的填埋场处置。
②全过程管理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了对固体废物进行全过程管理的原则,即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及各个环节都实行控制管理和开展污染防治。
(7)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方法。固体废物污染可从源头、过程、终端进行控制。
★源头控制:生产过程不产生或少产生固体废物,包括项目准入控制、进行环评及控制、结构/工艺改进设计、采用无废或少废技术/精料、延长使用寿命、改变消费观念等。
★过程控制:进行综合利用或回收利用,如循环利用、翻新、逆向物流、综合利用等。
★终端控制: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与处置,包括消毒、稳定化、安全填埋、深地层处置、深海投弃、焚烧、生化解毒和物化解毒、固化处理等。
固体废物处理方法有以下五种:
★物理处理:通过浓缩或相变化改变固体废物的结构,使之成为便于运输、贮存、利用或处置的形态。
★化学处理:采用化学方法破坏固体废物中的有害成分从而达到无害化,或将其转变成为适于进一步处理、处置的形态。
★生物处理:利用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可降解的有机物,从而达到无害化或综合利用。
★热处理: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同时达到减容、无害化或综合利用的目的。
★固化处理:采用固化基材将废物固定或包覆起来以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因而能较安全地运输和处置的一种处理过程。
(8)固体废物控制措施。对工业固体废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与设备。
——采用清洁的资源与能源。
——采用精料,减少废料输入。
——改进生产工艺,采用无废或少废技术和设备。
——加强生产过程控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强员工环保意识的培养。
——提高产品质量和使用寿命,减少产品废物。
——发展物质循环利用工艺。
——进行综合利用。
——进行无害化处理与处置。
产生者应将所产生的废物分类,并用符合法定标准的容器包装,做好标记、登记记录,建立废物(特别是有害废物)清单,对收集及运送到中间贮存处或处理处置厂(场)的过程需实行污染控制等。
生活固体废物控制措施有:
——鼓励城市居民使用耐用环保物质材料,减少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使用,取消免费购物塑料袋。
——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推进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制度。
——可回收/不可回收、废旧电池政策。
——改进城市燃料结构,提高城市的燃气化率。
——进行城市垃圾综合利用。
——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与处置,通过焚烧处理、卫生填埋处置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减轻污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六条规定:“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主要要求有:
——“三化”原则、全过程治理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配套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验收与同时进行。
——各级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固体废物(危废)转移联单及审批制度。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未经批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标志管理;申报管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
——收集、贮存、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管理。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图1 固体废物的来源
图2 固体废物性质与生产力发展的内在关系
发生之原 |
产生的主要固体废物 |
矿业 |
废石、尾矿、金属、废木、砖瓦和水泥、砂石等 |
冶金、金属结构、交通、机械等工业 |
金属、渣、砂石、模型、芯、陶瓷、涂料、管道、绝热和绝缘材料、粘结剂、污垢、废木、塑料、橡胶、纸、各种建筑材料、烟尘等 |
建筑材料工业 |
金属、水泥。粘土、陶瓷、石膏、石棉、砂、石、纸、纤维等 |
食品加工业 |
肉、谷物、蔬菜、硬壳果、水果、烟草等 |
橡胶、皮革、塑料等工业 |
橡胶、塑料、皮革、布、线、纤维、染料、金属等 |
石油化工工业 |
化学药剂、金属、塑料、橡胶、陶瓷、沥青、污泥油毡、石棉、涂料等 |
电器、仪器仪表等工业 |
金属、玻璃、木、橡胶、塑料、化学药剂、研磨料、陶瓷、绝缘材料等 |
纺织服装工业 |
布头、纤维、金属、橡胶、塑料等 |
造纸、木材、印刷等工业 |
刨花、锯末、碎木、化学药剂、金属填料、塑料等 |
居民生活 |
食物、垃圾、纸、木、布、庭院植物修剪物、金属、玻璃、塑料、陶瓷、燃料灰渣、脏土、碎砖瓦、废器具、粪便、杂品等 |
商业、机关 |
同上,另有管道、碎砌体、沥青、其它建筑材料、含有易爆、易燃腐蚀性、放射性废物以及废汽车、废电器、废器具等 |
市政维护、管理部门 |
脏土、碎砖瓦、树叶、死禽畜、金属、锅炉灰渣、污泥等 |
农业 |
秸秆、蔬菜、水果、果树枝条、糠秕、人和禽畜粪便、农药等 |
核工业和放射性医疗单位 |
金属、含放射性废渣、粉尘、污泥、器具和建筑材料等 |
注: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卷,P132。
图3 固体废物对人的危害途径
图4 固体废物管理原则